[修法為中小企業?用數據來檢視勞基法修法]
張貼者:2017 年 12 月 15 日 下午 11:11 Chuck Lee [ 已更新 2018 年 1 月 28 日 下午 9:55 ]
一例一休版勞基法實施不到一年,行政院再提修法草案,引發社會關注。本次修法,行政院不斷宣稱中小企業雇主及勞工有加班需求,不得不放寬勞基法規定。然而實際上中小企業勞資關係面臨的主要問題為何?除了部分個案說法外,是否存在較為客觀的評估方式?本文試著以數據來驗證這個說法。 勞基法第 80-1 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遭裁罰之事業單位名稱。除各地主管機關會定期公布以外,也有網友自發收集這些紀錄。我們洽詢「求職小幫手」專案的作者王向榮,透過他取得近五年各縣市政府公告總共 33469 筆違法紀錄。並配合 g0v 由經濟部、財政部等政府單位整合出來的公司登記資料,透過程式輔助,將違法紀錄與公司登記資料做比對,查出違法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又參酌經濟部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將實收資本額八千萬以下公司歸類為「中小企業」(有部分公司資料並未記載實收資本額,所以將登記資本額八千萬以下也歸到此類),超過八千萬者歸為「大型企業」。 經程式篩選,粗分出中小企業共 16604 筆,大型企業共 7028 筆違法紀錄,另有 9837 筆查不到登記資料。如果看所有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的次數統計,依序是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6993 筆,20.89%)、第 32 條第 2 項(加班超過每日或每月時數上限,5936 筆,17.74%)、第 36 條(違反七休一,3814 筆,11.40%)、第 30 條第 5 項(未置備出勤紀錄,3641 筆,10.88%)、第 39 條(國定假日未給加班費,3082 筆,9.21%)、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未全額給付,2253 筆,6.73%)、第 38 條(未依規定給特休,963 筆,2.88%)、第 21 條第 1 項(薪水低於基本工資,900 筆,2.69%)。上述八項違法就佔總違法數目的八成以上。
但若依企業規模來區分違法項目,則會呈現不小的差異。在大型企業當中光違反加班時數上限一項就佔了 30.46%(2141 筆),相較之下中小企業當中只有 14.37%(2386 筆)超時加班。中小企業最嚴重的違法項目是未依規定給加班費(3365 筆,20.27%),這在大企業當中雖然也是常見違法項目(1696 筆,24.13%),但比例低於超時加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未置備出勤紀錄部分,中小企業違法比例明顯高於大企業(11.05%對 5.68%)。
檢視這些資料後,我們可以觀察到: 一、大型企業的違法態樣較集中,中小企業違法項目較多較分散。 二、超時加班主要是大型企業的問題,中小企業更多是未依規定給加班費。 三、置備資料的項目如出勤紀錄、工資清冊,中小企業違法比例顯然高於大型企業,顯示中小企業的遵法能力比不上大企業。 行政院為修法辯護的一貫說詞是為了中小企業雇主及勞工:勞工為了增加收入而想加班、雇主為趕訂單也不得不讓勞工加班。但從違法項目的統計來看,中小企業的主要問題顯然是沒給加班費,而不是加班時數不夠用。本次修法放寬加班時數上限,更多是為大企業解套,而非幫助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勞工來說,更需要擔心的是領不到法定加班費,而非想加班卻沒機會。 況且從中小企業的違法態樣觀之,中小企業比起大企業,更欠缺遵循法律所需要的專業人員與知識,才會在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等部分也未完善。政府如果真心要解決中小企業的問題,應該把重點放在輔導與協助其落實法律,而非一昧推動修法。 最後我們要強調,本次修法過程中,行政院及執政黨的論述中,充斥著主觀臆測,唯一有統計數據的勞動部評估報告,則幾乎看不出修法的重要性。本文引用的統計資料,或許仍不夠全面,論證上也還有需要加強之處。但擁有最多資訊的政府,卻不主動提出論述說服人民,僅以少數人意志就要強行修法,我們實在無法接受! 本文的原始統計表如下(直接連結),產生統計資料所使用的原始資料及程式碼已公佈在 GitHub,也再次感謝 ronnywang 和 g0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