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說要降低工時,有用嗎?--降低工時要靠工人籌組一個強大的工會
從勞委會到台北市政府最近對於勞基法 84-1 都有了小程度的檢討或新措施,也就是針對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但是,這些措施是沒有用的。
一、勞方因經濟壓力不得不「喜歡加班」(因低薪或「被迫同意減薪」)
首先,關於國定假日(嚴格來說是國定假日、民 俗節日和勞動節)要放假支付加班費、並且不可以把十九天假日都變成加班。或者是對「正常工時」設定一個低一點的標準、說超過這個標準就要算加班費。但是在 薪資偏低的情況下,台灣勞工迫於經濟壓力不得不「喜歡加班」,本來就普遍存在;更何況像是保全業,本來薪資已經偏低。如果不向上調整薪資,超時工作的情況 就不可能改善。 更何況,即使官方規定降低了工時,資方還可能會以「競爭力」或「成本負擔」的理由,進一步降低原本己經不高的工資。2001 年勞基法從每週 48 小時降為兩週 84 小時那時候,就有這種情況。 勞基法雖然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也就是資方不得片面減薪,但是在害怕丟掉工作的情況下,雇主要求勞方「自願同意減薪」以達到「議定」的假象,勞方也不敢不配合。最後想要達到原有的或是生活所需的所得水平,還是要加班。
二、官方的政策解釋形同變相鼓勵加班
其次,官方對工時或加班費的認定,有兩大盲點。第一點是假日加班,勞基法規定工資要「加倍發給」,但官方將這裡的加倍,把原來的假日工資包含進來。例如以月薪制月薪 30000 元來說,每日工資是 1000 元,就算今天十月十日我在家慶祝國慶,也有這 1000 元的工資,但是如果加班,卻只能多拿到 1000 元,即總共 2000 元。這使得對資方的人力成本來說,反而平日正常工時比較貴,假日叫工人來加班還比較便宜。官方的說法,變成在鼓勵資方要求加班;正確的解釋,應把「加倍」變成額外加給 2000 元,把加班費變成懲罰性的措施,讓雇主寧願增加僱用而不是加班。現在的解釋,官方變成超時工作的幫凶。 另 一個盲點是官方解釋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在實務上造成很多困擾,例如實際上工人可能因休息時間的長度或地點或半待命狀態、或額外任務(例如客運司機在 這班車和下班車之間的空檔清潔車子,而這本來就規定是司機的工作,但司機不可能在開車時進行),而無法真正休息。或是在生產線持續作動時,兩批工人輪流休 息,第一批休息時第二批的工作量其實加倍。像這些問題,官方說法無法面對實務,只好說勞資自行協商,結果又變成雇主說了算,員工不得不同意。
三、勞基法 84 條之一架空勞動「基準」
第三,官方仍然死抱著勞基法 84-1 不放。這條惡法的宗旨,就是認為某些行業或職種的勞工,可以不要慶祝國慶或台灣光復、不用賞月、不用每七天休息一天、每天或每月工時或加班時數可以增加到自然界的絕對界限(例如:每月 720 小 時)。這使得勞動基準法完全失去了勞動「基準」的意義。── 基準就是基準以上(對勞方比較好)可以有彈性,基準以下不行。難道保全業的人不需要有家庭生活 和社交嗎?難道資訊業的人不必紀念屈原嗎?難道這些行業的人身體特別耐操嗎?── 勞動基準就是健康、家庭、社會的一個絕對界限,高於所有行業或職種的不同 性質。 再說,84-1 第 一款所謂責任制人員,等於是循環規定,規定經營管理的責任制人員可以採用責任制;真正該規定的,其實是限制責任制 ── 就像勞基法容許把真正的「委任經理 人」排除在勞基法適用之外,就己經很夠了。第二款的監視性間歇性人員,官方大概認為除了運鈔車的系統保全以外,我們的保全都是坐著不動、盯著監視器螢幕。 官方的看法,和社會現實相差太遠。 官 方對這些問題的一貫回答,通常就是勞資自行協商 ── 你們自己協商是不是工人不用每天和小孩一起吃飯聊天、不用掃墓、不用每個週日和家人出去玩、以及用辛苦 的勞動來紀念勞動節。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勞方除非集體地聯合起來,否則不可能和資方平等地協商;而台灣的工會組織又這麼少,所以勞資協商通常就是資方說了 算。愛國不愛國,賞月不賞月,就這樣被排除在
四、在勞動現場幾種違法與「表面合法」的情況
新竹縣政府勞工局對 84-1 中保全業核備的標準,是每月正常工時以 240 小時為上限;也有廠商抱怨,為什麼別的縣市可以到 312 小時。但綜合前面所談的情況,每天 12 小時每月排班 20 天薪 20400 元,再加 6 天班(以前面所述官方說的加給一倍)多領 6120 元加班費;和每月正常工時 26 天即 312 小時、月領 26520 元是一樣的意思。誰可以拒絕加班、月領 20400 養一個家庭?── 現在很多保全員己經不是什麼退休阿伯加減做、而是主要負擔家計者。 台北市勞工局把最高工時設在 260 小時,還有一點合理。但勞基法本來為了健康的理由,己經將最高工時就是設定在 228 小時左右(兩週正常工時 84 以及延長工時上限 46),可是多少工人在訂單或經濟壓力下,經常工時就遠超過這個數字(在正常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坊間有時以免稅不免稅的加班費項目來區分未到或超過 46 小時的加班費)。現在碰到哨點可能變換的保全員,最高工時上限的規定會有多大效果,也不令人樂觀。 科技業的製造業,也是個大黑洞。雖然官方未核定公告這個行業適用 84-1, 但顯性或隱性的責任制普遍存在。顯性是直接告訴你「我們公司是責任制」;隱性則是在一定的主管壓力下,員工加班不打卡、打卡也不敢填加班單(好像員工是留 在公司聊天?)。已經過了正常下班時間,上司還交付新任務下來並要求「今天下班之前完成」,為了保住工作,敢拒絕的有幾個人?
五、以工會來督促政府、監督資方並進行勞資協商
常見的情況是:一樣事情,如果屬於違法,存在的情況就會少一點;但是如果在一定條件下劃定其合法,那麼不但合法範圍內會大量出現,連合法範圍以外的也會增加。派遣是否合法化,以及 84-1 架空「基準」工時規定,都會有這個問題。 在什麼都勞資協商的情況下,勞方沒有組織,根本沒有實力協商,即使資方違法也不敢檢舉;勞方沒有展現集體的力量,也不足以要求政府徹底廢除 84-1 以及現在過勞疾病、傷亡的認定預防治療等種種問題,並要求政府修改「鼓勵加班」的政策以便把需要加班的工作量轉變為增加僱用。這也就是當前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以及各地保全業工會要成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