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4 項例外規定資訊電子相關產業勞資溝通會議」會後報告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4 項例外規定資訊電子相關產業勞資溝通會議」會後報告
張貼者:2019 年 2 月 28 日 上午 8:41 Chuck Lee [ 已更新 2019 年 2 月 28 日 上午 8:42 ]
電資工會 2 月 26 日出席經濟部工業局召開的「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4 項例外規定資訊電子相關產業勞資溝通會議」,討論電子資訊產業是否適用「縮短輪班間距」及「放寬七休一」的例外。
以下是我們提供給工業局的書面資料,綜合會員及網友們在事前提供的意見,我們詳細說明為何反對電子資訊產業適用這兩個例外。
關於縮短輪班間距,我們主張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已有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可運用,沒必要再針對輪班間距做例外規定。
至於放寬七休一,我們主要論點是「急單」難以事先定義,主管機關沒有能力審查,恐導致濫用。況且接單與否、訂單之交期,企業可以與客戶協商,非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反對放寬。
最後,縮短輪班間距這項議題,以雙方無共識作結。至於放寬七休一,因為資方全數贊成,與會有一家屬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的工會和另一家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的工會贊成,工業局會向勞動部申請放寬。但我們仍會將反對意見提供給工業局及勞動部。
也感謝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及台灣美光晶圓企業工會共同出席並表示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