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差旅費給付辦法

  1.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2. 本會理監事、祕書處人員因會務出差(含理、監事會議),凡旅程跨縣市時,得依本辦法支領差旅費。會員大會,本會未安排遊覽車時,出席會員得依本辦法支領差旅費。
  3. 差旅費補助標準如下:1.自行開車者,以高速公路交流道之里程數為準,每一公里以 5.5 元計算(過路費不另計)。2.搭乘大眾運輸者,憑票根或收據實支實付(限跨縣市之大眾運輸),但以自強號票價為上限;超過一百公里者得以高鐵票價為上限。
  4. 差旅費之申請,應於交通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逾期以棄權論。
  5. 自行開車時,應以每車四人共乘為支領標準。
  6. 遇本會統一安排交通,如遊覽車時,原則上不另行支付差旅費。
  7. 本辦法由籌備委員會草擬,報請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時由理事會草擬並報請大會通過。